网上有关“中国钢结构协会的组织章程”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中国钢结构协会的组织章程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 ,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钢结构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 CHINA STEEL CONSTRUCTION SOCIETY ,缩写为 CSCS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钢结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 、企业家自愿组成,是按照本章程开展行业活动的非盈利性、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
第三条 本协会以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为指导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引领行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协会以为企业服务 、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以促进我国钢结构事业发展为目的。本协会坚持依靠企业办协会的工作方针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 、纽带作用 ,组织与钢结构行业有关的制造、施工、科研 、设计、院校、使用等单位及钢材生产企业等进行跨部门、跨行业 、跨学科的联合与协调工作,加强新型钢结构制造业的建设,提高全行业的社会经济效益 。进一步加强本协会自身建设 ,努力把本协会建设成国内有威信、国际有影响的行业组织,为建设强大的钢结构行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民政部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受国资委委托代管本协会,本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 33 号(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内)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有关钢结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可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协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的类别与条件
( 1 )本协会团体会员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有关科研、设计 、院校等单位;
( 2 )本协会个人会员应是对发展钢结构事业和推广应用高性能钢材有贡献的 ,在钢结构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
( 3 )外籍会员:在钢结构事业上有较大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企业家。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2 )参加本协会的有关会议、展览、信息发布等活动;
( 3 )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行业考察 、资质评审、成果评奖等 ,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及有关资料;
( 4 )协助本协会研究解决在推广应用钢结构的科技开发 、经营管理等方面联合与协调问题
( 5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1 )遵守本协会章程规定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决议;
( 2 )维护本行业、本协会合法权益;
( 3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 5 )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反映情况 。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并交回会员证书,由本协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会员如果连续 2 年不交纳会费并不说明情况,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 3 )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4 )决定终止事宜;
(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7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8 )制订行规行约和相关管理制度
( 9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得无故缺席理事会 ,确实因工作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派代表参加 。连续二次无故缺席并不请假者,将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要求更换或罢免。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 1 、 3 、 5 、 6 、 7 、 8 、 9 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不得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将提交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要求更换或罢免。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
(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3 )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6 )在行业中威望高、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家、专家 、学者 。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 1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会长联席会 ,代表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3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 4 )提名聘任本协会顾问 。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 1 )协助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受会长委托负责本协会有关业务工作和主持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 本协会建立会长联席会制度
会长联席会是协会高层领导对行业 、协会工作导向、政策建议、自身建设的最高领导层 ,行使以下职责:
( 1 )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的事项;
( 2 )讨论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
( 3 )审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 4 )审定聘任本协会顾问;
( 5 )研究讨论行业中重大事件和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做出决定和采取相应措施;
( 6 )讨论决定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顾问 。本协会顾问应是钢结构行业有影响的、资深的人士,为本协会作出过重要贡献 ,未在其他单位担任实职。顾问任期为四年,一般不超过两任。顾问受会长的委托,对行业发展中的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顾问不直接参加行政领导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1 )会费;
( 2 )捐赠;
( 3 )政府资助;
(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 、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 ,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是本协会依法开展行业经济、技术活动重要依据 ,是各分支机构和全体会员单位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凡是以协会 、分会(委员会)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须提前报告并将执行情况汇报协会秘书处 。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07 年 10 月 29 日 中国钢结构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乡村经济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建立的一个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 。
第三条 宗旨:旨在以科技为中心,以提高人的能力为目的 ,以科技开发项目为重点,运用参与式方式,通过组织的、技术的、资金的 、项目的综合措施的持续支持 ,帮助和促进贫困社区的人们互助团结,最终实现社区及自我发展、共同致富的双重目标。
第四条 任务:
1、 传组织贫困户积极参与扶贫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事业,自力更生脱贫致富。
2 、 承担国内外在贫困乡村的发展项目,提供项目实施和各种服务 。
3、 向协会成员及其他农户(特别是贫困户)提供资金、技术和市场信息及其它各方面的综合服务。
4、 积极开展同国际民间组织联系 ,利用各种渠道争取国际组织更多地对我县贫困乡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建设的理解和支持。
5 、 牵线搭桥,为贫困户及乡村经济开发和社会事业建设引进各种国际资助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以推动乡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
6 、 接受国际民间组织提供的经济技术援助 ,指导用好援助资金,组织协会项目实施,并按照援助组织的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7、 接受政府委托交办的任务,向政府反映乡村经济开发政策、规划 、法规等方面建议和意见。
8、 组织信息沟通、经验交流 、人员培训等活动。
9、 与国际扶贫机构、民间组织紧密配合,借助国际扶贫经验 ,积极探索适合中国贫困乡村经济发展的扶贫新路,为缓解贫困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做出贡献 。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协会章程,参与项目活动 ,且本人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凡乡村成立的从事社会经济发展的协会,通过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 协会成员必须承担会员应尽的义务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经济和社会活动,团结互助,遵章守法 ,勤奋开拓 。
第七条 协会成员必须努力学习文化知识,积极开展家庭经营活动,不断改善贫困状况 ,不断提高自身发展能力。
第八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1 、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2、 在协会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金 、技术报务;
4、 对本协会各项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第九条 会员有以下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维护协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
2 、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各项任务 。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协会的领导机关是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或理事。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关,每三年召开一次会议,其任务是:
1 、 选举理事会组成人员;
2、 制订或修改协会章程;
3、 审议批准年度工作报告和发展规划。
第十条 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对人事 、财务等重大问题的决定 。
第十一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常设机构 ,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和综合协调,由秘书长主持。
第十二条 秘书处设农户循环资金部、技术推广部、项目规划部、综合部四个职能部,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各部需聘用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出,理事会批准配备。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工作职责由秘书处拟定,理事会审查批准 。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1 、 引进的国际上对贫困地区乡村经济开发和社会事业建设的资助;
2、 受援单位缴纳的项目管理费;
3、 国际民间组织的捐赠;
4 、 政府及其他机构提供的资金或资助;
5、 各项创收性服务活动收入;
6、 收取协会会员的会费。
第十五条 日常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 、 协会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援助项目的引进、执行、管理以及日常办公经费和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
2 、 协会综合处管理本会财务 ,单立帐户,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终止,须事先召开协会理事会 ,经理事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报请主管部门和核准登记机关批准 ,其善后工作由协会综合处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中国营销协会(英文全称为China Market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MA)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营销协会是由有志于促进中国营销事业发展和繁荣的企业界、营销学界、学术教育界等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接受政府相关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条中国营销协会宗旨:发展中国营销事业,促进行业发展,创造民族企业辉煌 ,增强中国及华人地区团体以及企事业机构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为国家有关机构制定行业政策提供思路和帮助。第四条 中国营销协会的使命:创建和完善国内的营销咨询专业体系,为中国企业成功走向国际市场 ,为中国中小型企业的规范 、持续发展,为国际企业顺利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专业化的营销咨询服务;传播营销知识和技巧 ,推广最实用、现代的营销理念,培养营销人才,规范市场营销行为 ,培养有序营销环境,拓宽行业营销空间,促进各行业的快速发展 。第五条中国营销协会的工作目标:行使行业服务功能,创建和完善中国营销咨询行业认证体系;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营销从业人员及作品的知识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培养职业营销队伍 ,建设专业营销网络,设计高效营销终端,探索营销盈利模式。第六条 中国营销协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职能和业务范围(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要求 ,代表会员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引导和促进行业自律管理、公平竞争(二)建立完善的会员信息系统 ,加强会员管理,促进协会的发展(三)接受相关机构委托,完善行业标准建设 ,进行行业课题研究和项目研究(四)积极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际先进营销理论和实践,促进中国企业的营销管理水平和中国营销事业的发展;创造国际商业交流合作平台 ,引导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为投资中国的国际企业提供市场和管理咨询(五)研究和提供行业人才资质评价、认证 、考核体系,促进人才职业化进程(六)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的培训与咨询服务,提高组织和人员的管理工作水平(七)评审和奖励对本行业进步发挥重大作用的科技成果 ,表彰和激励对本行业进步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评审和奖励有营销力和有价值的品牌(八)培养和储备行业专业人才,向社会推荐优秀专业人才(九)研究、传播行业中有价值的营销管理经验,积极促进会员之间 、行业之间业务合作与交流(十)积极发展信息载体 ,为中国企业、组织和相关机构建立信息交流和传播渠道,扩大机构或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向会员提供有价值的市场信息资源第八条服务范围中国境内以及华人范围内(含香港、澳门 、台湾以及其他国家的华人社区)的营销、企划、咨询(非法律和非注册会计) 、托管、经纪和中介等类似的工作门类和与此相关行业工作门类从业的企业、个人和团体等 ,均属中国营销协会的行业服务范围 。
第三章会 员第九条会员构成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会员规定 、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均可申请入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理事会员、常务理事会员和荣誉会员。第十条会员制度中国营销协会实行会员注册制,并根据协会管理委员会专门颁布的《中国营销协会会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会员的制度化管理 ,会员资格每年度注册一次。第十一条会员权益中国营销协会按照《中国营销协会会员管理条例》的规定,保障会员在协会的选举权 、被选举权、批评建议权以及参与本协会各种活动和享受会员服务等相关权利;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会员要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积极交纳会费和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第十三条荣誉会员对本协会做出特殊贡献的国内外人士和具有较高学术威望和社会影响力的专家 、学者,经本协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且赋予协会相关职务。第十四条会员关系会员应经常了解当地市场动向 ,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协会及有关成员单位,增进交流,促进合作 。会员之间应协调双边关系 ,以协议的形式开展业务合作,可互作代理,互惠互利。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民主管理和集体表决制 ,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听取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大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领导机构中国营销协会的领导机构是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若干名执行委员组成 ,执行委员包括执行会长、秘书长、理事长等。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常务会议。第十八条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管理委员会的职权:(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决定协会发展和管理运作的其他重大事项(三)监督履行章程和决议的情况(四)对日常工作和财务进行管理(五)聘任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管理委员会主席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常任主席原则上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协会管理委员会常任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其常务工作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管理委员会、理事会以及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条会 长会长由管理委员会提名 ,由管理委员会常任主席聘任;副会长及秘书长等其他负责人,由管理委员会提名产生。会长一名;名誉会长若干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本协会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学术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四)身体健康 ,工作能力强(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秘书长中国营销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分支机构和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 、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出席管理委员会和理事会会议(六)处理协会授权等其他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七)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第二十二条分会及委员会分会及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分会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配合协会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所辖会员、委员开展工作(三)提名本分会或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本分会或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本分会或委员会其他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六)每半年向协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章理事会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身份理事会是协会的项目执行经营管理机构,自主开展项目研发及资金使用的日常工作 ,对管理委员会及理事单位负责。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中国营销协会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理事长 、副理事长以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五条理事长中国营销协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本协会理事会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 ,政治素质好(二)在行业学术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强(四)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经费和资产管理第二十六条经费来源中国营销协会是非营利机构,其经费来源有:(一)会费收入(二)政府资助(三)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或捐赠(四)其他合法加入(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经费使用中国营销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 ,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举办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管理委员会通过;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经费管理中国营销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第二十九条资产构成中国营销协会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包括协会使用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帐面资金 、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设备和物品等,无形资产包括商誉权、名称权、商标权等。第三十条资产管理中国营销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时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一条资产使用中国营销协会的会员和理事单位,可以根据规定授权使用协会统一的名称、图形标志及标志性物品(名片 、社旗等);协会有形资产使用按照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中国营销协会指定北京北方新大陆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为会员服务单位,开展与协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七章章程修改第三十三条章程修改条件中国营销协会修改章程 ,需具备下列部分条件:(一)章程条文明显与社会现实不符,阻碍协会建设和发展(二)章程内容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出现冲突和背离(三)章程原则与会员共同利益不相调配,会员大量质询和建议修改(四)为了促进协会建设和发展 ,需要根据情况增加或废止部分条款(五)根据管理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的决议需要进行必要修改第三十四条章程修改程序中国营销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席位共同发起,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席位表决通过 ,报管理委员会审议颁布。中国营销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与暂停第三十五条协会终止条件中国营销协会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经过必要程序终止并解散:(一)出现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会无法继续运作(二)协会经费出现巨额亏损,无法改善和继续运作(三)被登记管理机关勒令停止(四)管理委员会一致通过停止协会运作
第三十六条协会终止程序中国营销协会终止并解散时 ,由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四分之三席位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以进入终止处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协会终止处理中国营销协会终止前 ,须在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中国营销协会经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三十八条协会暂停中国营销协会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经管理委员会批准暂停开展运作:(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会无法顺利运作,需要等待合适时机再行恢复(二)协会经费出现亏损 ,需要进一步改善后再行恢复(三)被登记管理机关勒令暂停和整顿(四)管理委员会一致通过暂停协会运作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营销协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起草,由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最终批准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内容和执行标准由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负责最终解释和监督执行。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的著作权和版权属中国营销协会所有。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定名为“国际教育协会 ” ,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
第二条 国际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协会所在国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构依法批准成立的教育业中的行业性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加强国际交流与协作,致力发展全球教育 ,促进社会进步。遵守各国宪法 、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工作原则是贴近教育、贴近学员,为学员提供专业而周到的服务 ,促进全球教育的发展 。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际有关方针 、政策,制定适合行业发展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引导行业规范自我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并向国际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协助各国政府搞好教育发展,承办各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宜;
(三)对行业运营进行监督、协助各国政府开展行业评议表彰等活动;
(四)开展学术研究;关注行业动态,抓好信息发布 、适时推广新项目、新技术、新成果 、新课程;
(五)举办行业评比 ,会议和相关教育产品的说明会;
(六)组织讲座、研讨、交流 、培训;
(七)收集整理国际上有关专业资料,编发本行业资讯;
(八)适时成立经营性实体,开展专业咨询服务和中介服务;
(九)加强与国际同行业间的联系,组织各国教育的交流和考察;积极参与全球性的行业活动。
(十)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内部、与相关行业的交流和协作 ,促进本行业与其它行业的同步发展;
(十一)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 。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有良好的口碑;
(四)已经是国际教育协会的学员 ,参与了国际教育协会的有关培训;
(五)行业各领域中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
第八条 热心教育事业,促进国际教育合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即可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三)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
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监督 、批评和建议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主动地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技术资料或相关信息;
(六)积极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
(七)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和按时参加会议,如超过规定期限半年 ,仍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之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下列情况对会员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推动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方面成绩显著;
(二)在专业教学与培训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积极为协会出谋划策并取得显著效果;
(四)对推动全球教育行业的发展有突出的贡献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协会所在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二)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 ,影响协会工作和信誉的;
(四)损害协会利益,破坏协会形象的。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五)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所在国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协会工作计划,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 、(六)、(七)、(八) 、(九)项的职权;
(二)提出需要由理事会讨论的各项议案和工作计划;
(三)指导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必须按时参加会议,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秘书长一人。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得到国际认可,在教育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 熟悉教育行业、对本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
(四) 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二年 。
第二十九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不得再担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年必须向常务理事会进行工作述职,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两次以上没有通过的不能作为下一届领导候选人。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际上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 ,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所在国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会 徽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具有独立的会徽 。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1日第二届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有关部门,经协会所在国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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